Article 12
In force气瓶充装单位是气瓶登记、标识、保养、气瓶充装环节安全管理和瓶装气体安全使用指导的首负责任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在气瓶瓶体的显著位置涂敷充装单位的名称(字号或者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应急救援电话和下次检验日期;
(二)建立气瓶采购验收制度,采购气瓶时应当查验和记录销售方出具的气瓶制造许可证、出厂资料,保证所购买的气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不得采购、存储无合法来源的气瓶,采购验收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三)建立气体质量进货验收制度,逐批查验货源单位出具的气体质量证明书并进行必要的检测,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进货验收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四)建立瓶装气体销售台账制度,逐批核实瓶装气体销售单位经营资质,确保充装活动有据可查,所充装销售的瓶装气体具有可追溯性,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五)不得充装与气瓶允许充装介质不一致的气体,并对其充装的气体质量负责,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危及气瓶安全;
(六)负责充装环节气瓶的维护、保养,充装前后应当检查并逐只记录检查情况,检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七)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或者以其他技术手段标示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八)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九)制定气瓶充装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并定期演练。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