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投入品的国家和地方标准以及安全使用规定使用投入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使用投入品的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