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荔枝种植者应当按照投入品的国家和地方标准以及安全使用规定,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投入品。本省禁用的荔枝果业投入品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荔枝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应当建立种植记录,及时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荔枝果树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采摘的日期。
种植记录应当保存二年,并作为有关认证考核的依据。 依法负有农产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