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优、特、珍、稀荔枝种质资源的保护,组织开展荔枝果树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种质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省荔枝果树种质资源库(圃),并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划定优良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省级荔枝果树种质资源管理单位负责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定期公布本省可供利用的果树种质资源名录。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本省重点保护的荔枝果树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依法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