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

对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禁止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易变质及其他难以保存或者不宜保存的物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留取证据后,可以依法先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妥善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物经认定不属于直接用于无照经营的,应当将拍卖、变卖所得退还当事人。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