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强化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和宣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自主创新活动,应当恪守学术道德,遵守科研诚信,不得弄虚作假或者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创新成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报政府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科学技术奖励及荣誉称号,以及申请享受各种创新扶持政策时,应当诚实守信,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和信息。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为承担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并建立科研诚信信息共享机制。科研诚信情况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自主创新项目立项、科研成果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