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Repealed

各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并逐年增加。

国有企业应当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建立健全自主创新人才建设机制和创新收益分配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国有企业考核评价制度,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