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Repealed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产业布局、经济可持续发展等需要批准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支持其发展成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省人民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用地、产业项目布局、基础设施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配套以及相关专项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特色和优势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推动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产业园区、新兴产业园区、传统工业园区和产业转移园区发展成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