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创新成果,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由项目承担单位与科学技术人员依法约定成果使用、处置、收益分配等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