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