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金融机构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

政府采购主体和大型企业应当及时确认与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帮助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融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本地区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入依法设立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