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水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以及城市供水的行业监管工作。
县、区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卫生、物价、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综合利用和节约用水的原则,保证供水安全,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五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城市公共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