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环境保护、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督管理,防止水质污染。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在城市饮用水水源发生突发性污染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对水源水质进行监测。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城市供水出厂水、管网水、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七条 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对其供应的水的水质负责,建立健全水质管理和检测制度,并将检测结果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执行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水质公告。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供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测。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管道和设备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 新安装或者维修的供水管道、设备,应当清洗消毒,经检验水质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生产、使用和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必须实行间接取水方式,禁止将内部用水管道与公共供水管道相连接。 第三十一条 直接从事城市供水作业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体检合格证并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应当为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健康检查。 第三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供水企业、二次供水单位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水质异常时,应当立即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对水质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水质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布,并向供水主管部门通报。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到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