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于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移交城市供水设施工程资料档案。 第十二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自备水源应当逐步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