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出租或转租房屋未办理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登记备案的,对出租人处以已收租金一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注销房屋租赁证,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租赁房屋用于经营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瞒报租金总额二倍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2,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