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搭、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它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利用桥梁进行牵引、起重、吊装等作业;
(八)在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挖沙、取土、爆破等;
(九)加工、维修、冲洗车辆等各种作业;
(十)排放垃圾、残土或者其它残渣废液腐蚀物;
(十一)损坏、侵占井盖、井箅等附属设施;
(十二)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