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城市绿化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投资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协议享有合法权益。
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冠名权。 投资、捐资、认养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爱护城市绿地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树木花草以及城市绿化设施的义务,有劝阻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行为的权利。 第九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绿化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