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Repeal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树木;确需移植、砍伐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一处一次移植或者砍伐树木不足十株的,由县、区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报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二)一处一次移植或者砍伐树木十株以上不足五十株的,由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三)一处一次移植或者砍伐行道树不足五十株的,由市、县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一处一次移植或者砍伐树木五十株以上的,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在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补栽相当于砍伐数量二倍的树木。无法补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树木代植费。 经批准移植树木的,应当在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移植;移植未成活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伐除垂直绿化的植物,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区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在县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县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