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由市和县、区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的,由管理单位或者受委托的机构负责;

(三)单位附属的,由单位负责;

(四)其它类型的,由产权人负责。

绿化主管部门委托企业实施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绿地,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养护管理责任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