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城镇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河流保护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