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涉河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当予配合。建设项目施工影响和降低防洪工程的功能和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恢复或者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防洪安全。
建设单位需跨汛期施工的,应当编制工程度汛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涉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施工废弃物及相关阻水障碍物,恢复河道原有行洪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