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

Amende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兴利与除害并重、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水利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防治水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并监督执行《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资源进行调查评价和综合科学考察,编制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 (四)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五)统一管理城乡水资源,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配; (六)负责乡镇供水; (七)管理节约用水工作; (八)依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处理水事纠纷; (九)负责江河、水库的水质监测和调查评价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政监察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监察人员,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保护和防治水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