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国有农场、有关省属单位经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设区的市、县(市、区)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