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书面联名,对专项工作报告不满意并要求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在下次会议上重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重作的报告仍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5,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