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答复人大代表。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向人大代表和交办机关说明情况,但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5,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