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原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无法继续使用的,处以原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