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禁止侵占、损毁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除重建方案,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环境卫生设施的造价给予补偿,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Local Regulations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