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采掘化石。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化石博物馆等单位为了科学研究目的,需要采掘化石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规定的条件,在向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提交其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以及发掘项目概况、发掘方案、发掘标本保存方案和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发掘方案、发掘标本保存方案和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切实可行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听取古生物专家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