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绿化承包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南北两山绿化规划的要求进行前期论证、立项和设计,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有关规定报规划、国土、林业、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在批准手续未下达前,一律不得开工建设。重大绿化开发工程的设计方案审定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市、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参加。

绿化开发建设工程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同时编报地质灾害预防和水土保持方案,并在主体项目的设计与实施过程中,同步进行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勘测设计和治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