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开办经营性公共场所、开锁业、旧移动电话交易业、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机动车维修业、废旧金属收购业、信托寄卖业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有关闭、合并、迁移、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注销、变更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公安机关。
开办非经营性公共场所的,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