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