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收购、销售种子的,由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