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未编制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不符合保护区管理目标的;
(二)开设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三)不按照编制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四)违法批准人员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或者违法批准外国人进入保护区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