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补充与所占耕地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并报市以上人民政府验收。同时,在批准用地一年内组织开垦新的耕地。无土地后备资源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异地开垦。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