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水库管理单位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