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损毁水库工程设施、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

(二)爆破、采石、开矿、取土、挖砂、葬坟,破坏植被;

(三)毁损告示牌、界碑、界桩等标志;

(四)从事影响蓄洪、行洪的行为;

(五)新建、扩建向水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

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