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水库保护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按照水库坝顶高程线或者退赔线外延1000米确定,退赔线外延不足1000米的按照分水岭确定;

(二)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水库,按照水库坝顶高程线或者退赔线外延100米确定,退赔线外延不足100米的按照分水岭确定;

(三)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水库保护范围的确定,涉及其他市、州、地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水库保护范围划定后,水库管理单位应当竖立告示牌、界碑、界桩等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