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
(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二)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三)合作营造的林木,归合作者共有,林地权属不变;
(四)承包造林的林木,归承包者所有,林地权属不变;
(五)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和自留山(滩)营造的林木,归个人所有,自留山(滩)的林地归集体所有,使用权长期不变;
(六)城镇居民在自有的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