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有本规定第六条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二)有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