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按照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省有关区域供水规划设置的取水口,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不成的,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拟设置的取水口不符合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区域供水规划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有关人民政府先行调整。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设立界碑,并在明显位置设立标志牌,标明保护区的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