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绿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因特殊需要占用城市绿地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除临时建设以外,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绿地补偿费,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由占用者负责恢复绿地原貌。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