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不按规定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二)非法干预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自主权的;
(三)参与或者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擅自公开和泄漏被检查者商业秘密的;
(五)对种子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理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