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