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无线电台(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明确台(站)的建设规模、总体布局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建设规模和总体布局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前款规定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