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开展检定的;

(四)未经考核合格执行计量检定的。

附 则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