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计量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定型鉴定、型式批准或者样机试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他人样机申请试验,不得制造未经定型鉴定、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制造的计量器具,不得低于原批准型式的技术指标。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型式批准或者样机试验的单位,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保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