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水文测验河段的保护范围:长江、淮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新安江干流基本水尺断面或者流量测验断面上、下游各五百米内,其他河流基本水尺断面或者流量测验断面上、下游各三百米内,河道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的河槽区域;
(二)湖泊、水库水文监测点的保护范围:基本水尺周围一百米内区域;
(三)水文监测场地的保护范围:监测操作室、自动记录水位台、过河缆道的支架(柱)及锚锭、雨量观测场等周围二十米内。雨量观测场周边二十米外有障碍物的,障碍物到观测场的距离与障碍物的高度比不得小于二倍。
有管辖权的水文机构应当会同水文测站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具体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