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领导与监督,协调解决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交通、邮政、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