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航务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航道上弃置沉船、沉物等碍航物体未设置警示标志的;

(二)未经航务管理机构批准动用疏浚航道砂石的;

(三)封冻期在通航河流冰面上堆积、遗弃物品,流冰前未全部清除的;

(四)未经航务管理机构允许,强行通过浅险河段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