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